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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

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桃市孔忠字第1040001053號令訂定
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桃市孔忠字第1110002741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桃市孔忠字第1120000635號令修正

一、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強化闡揚儒家場域與古蹟活化之功能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所場地使用範圍如下:
  1. 孔廟戶外空間:
    • 大成門以外區域:包括櫺星門前廣場。
    • 大成門以內區域:包括大成殿前廣場與迴廊(不含各殿之室內部分)。
  2. 孔廟藝文教室可供租借如下:
    • 雅舞教室。
    • 研習教室。
  3. 孔廟展覽空間:
    大成殿門口兩側、東廡西廡藝廊均設有展覽擺設櫥窗,可供藝術創作者、國內外公私立藝術團體、機關以及學校展覽作品。
  4. 忠烈祠暨神社文化園區:
    • 中門以內區域:本殿、拜殿、朵殿因供奉先烈牌位,故不開放入內拍照且不對外租借,如有大型專案需求(電影、公益、電視廣告等),須借用拜殿外草坪、圍廊等範圍,本所不收費用,但需經申請核准,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。
    • 中門以外區域:包括停車場、鳥居前廣場、手水舍及社務所等,逕洽委外經營廠商借用
三、本要點各場地,各級機關團體、學校、人民團體、民間機構或個人得申請作下列活動使用:
  1. 學術性、教育性、文化性之活動、集會、研習會。
  2. 政府機關所舉辦之釋奠典禮、烈士祭典、重要集會及慶典等活動。
  3. 正當休閒育樂及教育活動。
  4. 電影、電視、公益廣告等與本要點第一點意旨相符之拍攝活動。
  5. 其他經本所同意之活動。
四、凡借用本所場地者,須於十五日前提出申請,並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書、切結書及使用本所場地概況說明書或計畫書,送請本所審核。經核准使用者應負借用場地之一切安全責任。孔廟大成門以內區域於祭典前一週暫停借用;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日及進行整修保養之日,本場地不開放使用。

五、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拍攝影片、廣告期間,不得逾十日。拍攝一般婚紗、個人攝影無須收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,但須於拍攝當日向本所申請登記,使用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、下午一時至五時,並嚴禁高聲喧嘩、物品放置凌亂及佔用桌椅、廁所,影響民眾使用及通行。

六、申請借用本所場地經核准使用者,本所得於使用前三日,依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「收費基準表」規定預收財物破損暨場地損害賠償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(逾期未繳納者以棄權論)。 前項申請之場所使用後經本所檢查無破損財物、場地及其他一切設備,並繳清應繳費用後,保證金無息退還申請人。但自行放棄使用,且於登記使用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本所者,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得申請無息退還;未於前開期限通知者,退還全數場地使用費,保證金不予退還。

七、經核准借用之場地,因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時,本所得通知申請者改期。如無法改期者,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,申請者不得異議及請求任何賠償。

八、使用本所場地時,原有之設備或公物,不得任意移動或改變,如有破損情事,應由申請者於使用後三日內自行修護,如未於限期內修護時,得由本所代為雇工修復並由其保證金逕予扣抵,如有不足由申請人負責賠償。場地如須佈置,事前應徵得本所同意。

九、申請使用本所場地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不予核准;於使用中發現或發生者,應立即停止其使用並命其改善,必要時得終止其使用並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:
  1. 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  2. 有破壞公物或有安全顧慮。
  3. 自申請日起一年內違反本要點規定並經登記在案。
  4. 於忠烈祠暨神社文化園區內,主殿、拜殿、朵殿以外之區域辦理神祇奉祀事宜。
  5. 使用時有損及本所建築與設備之虞。
  6. 其他不當使用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。
    經發現使用本所場地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,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,依前項規定辦理。

十、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,應立即回復原狀,經本所會同勘查場地及各項設施後,檢附收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。場地或設施如有破壞,由本所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,如逾期未改善者,由本所自行回復之,所需費用自保證金中扣抵,不足時並得追償之。

孔廟場地借用請洽:03-332-5215
神社場地借用與拍攝辦法請洽:03-333-8718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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