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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

中華民國90年4月3日府法二字第06357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府法規字第0970159683號令修正第3條、第5條及第6條條文
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府法規字第0990583317號令發布
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府法祕字第10100611853號令修正第5條、第6條及第7條條文
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府法綜字第10303200941號令發布

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(以下簡稱本所) ,掌理發揚中華文化及傳承儒家思想、並配合維護古 蹟、觀光發展等事項,並置所長,承桃園市政府民政局(以下簡稱本局)局長之命,綜理所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員工。
第三條 本所置課員、辦事員。
第四條 本所置會計員,由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主計處派員兼任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第五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,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第六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    各職稱之官等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
第七條 所長出缺時,於繼任人員到任前,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。
   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職務代理順序如下:
    一、課員。
    二、辦事員。
    前項情形,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。
第八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,分甲表、乙表及丙表。甲表由本所擬訂,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;乙表由本所擬 訂,報本局核定;丙表由本所訂定,報本局備查。
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