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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

  • 發布單位:行政室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民政局

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條文

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。
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務舉辦之策展、培
訓或講座等活動,免收場地使用費。
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