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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桃園市政府孔廟拍攝須知

    • 發布單位:行政室
  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民政局

    桃園市政府孔廟拍攝須知

    一、為拍攝者於桃園市政府孔廟 (以下簡稱本所)進行拍攝作業,並規範其行為以
    維護本所服務之正常運作,特定本須知。
    二、本須知所稱拍攝者,係指以各式拍攝(錄)器材於本所從事拍攝(錄)之行為。
    三、拍攝類別:婚紗拍攝、個人寫真拍攝、物品寫真拍攝、團拍攝影。
    四、本所場地使用範圍如下:

    1、大成門以外區域:包括櫺星門內外廣場、大成門前停車場及左
    側停車場。
    2、大成門以內區域:包括孔廟主要建築主體範圍內之區域(不含各
    殿之室內部分)。

    五、拍攝規定及申請辦法:
    (一)本場域申請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12時、下午1時至5時。
    (二)申請活動不得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競選、政黨及宗教活動,倘實際
    活動與申請活動內容不符,場地管理單位得要求立即中止活動。
    (三)如遇孔廟大型活動或其他相關管理單位需求,本所保留權利視各
    情形,暫停攝影申請,以確保活動與管理動線人流安全,與活動順利進行

    (四)本場域禁止高聲喧嘩。
    (五)本場地禁止毀損或沾污、添加附著物、黏貼雙面膠棉及釘子、圖
    釘等破壞牆面使用,未經本所許可不得擅自接用本所電力。
    (六)如需張貼海報、標語、豎立旗幟等,應先徵得本會同意,並在本
    所指定地點為之,使用結束後並自行清除乾淨。
    (七)場域內全面禁止吸煙及製造火花(燃放鞭炮、煙火)等危險物品。
    (八)道具、攝影器具、服裝、鞋子等,請勿擺放凌亂、占用桌椅及廁
    所、影響民眾使用及通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