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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性騷擾防治、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

  • 發布單位: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

一、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提供所屬員工及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環境,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,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,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,依「性騷擾防治法」、「性騷擾防治準則」及「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」訂定本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,並公開揭示。

二、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:

專線電話:03-3325215
專線傳真:03-3337693
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:v018003@mail.tycg.gov.tw
專責處理人員姓名:吳淑婉
本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,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;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,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,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。
三、受理申訴之程序,如下:
(一)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所提起;其他發生於本所場域之性騷擾事件,受害人得向本所提出申訴。性騷擾申訴案件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。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,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,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。
(二)申訴應以書面提出,必要時並得以口頭、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,但應以書面補正,並載明下列事項,其以言詞為之者,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,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如有缺漏,應於14日內通知申訴人補正:
1.申訴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、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、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2.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、服務機關、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,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。
3.申訴事實發生日期、內容、相關事證或人證。
4.申訴之年、月、日。
(三)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前,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。
性騷擾案件經縣(市)主管機關調解成立且撤回申訴者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。
(四)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不予受理:
1.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,仍未於14日內補正。
2.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,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。
3.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,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主管機關。
(五)如非本所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,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