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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騷擾防治法

  • 發布單位: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

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『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』聲明啟事
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(以下簡稱本機關)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、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、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4條與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,特頒佈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之書面聲明。
一、本機關承諾,保護員工不受性侵害與性騷擾之威脅,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,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
觀念,以杜絕性侵害與性騷擾之發生。
二、本機關承諾,定期實施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教育訓練,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,合理規劃性別
平權、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,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。
三、本機關承諾,訂立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措施,如有性侵害、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,應即檢討、改善
防治措施。
四、本機關承諾,訂定性騷擾申訴及懲戒辦法,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,協助遭受性騷擾之員工提出申訴或進
行後續法律程序。
本機關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:
申訴聯絡人:吳淑婉
申訴專線電話:03-3325023
申訴專用傳真:03-3337693
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:v018003@mail.tycg.gov.tw
五、本機關承諾,秉持保密、客觀、公正、公平等原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,敏銳覺察當事人間是否有權力
不對等之情事,並採取適當的調查措施,以發現真實,避免受害人遭受二度傷害。
六、本機關禁止對通報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、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、或協助他人申訴或調查之員工,採取任
何之報復行為或不當之差別待遇。
七、本機關承諾,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一經調查屬實,將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分,必要時得逕行
解雇,並對行為人予以追蹤、考核和監督,以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行為之產生。
八、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人人有責,本機關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個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