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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

  • 發布單位:行政室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民政局

法規名稱: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
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
發文字號:府法濟字第1110295136號令


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 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。

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務舉辦之策展、培

訓或講座等活動,免收場地使用費。

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