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效日期:104年5月19日
一、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強化闡揚儒家場域與古蹟活化之功能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所場地使用範圍如下:
(一)孔廟部分:
1、大成門以外區域:包括櫺星門內外廣場、大成門前 停車場及左側停車場。
2、大成門以內區域:包括孔廟主要建築主體範圍內之 區域(不含各殿之室內部分)。
(二)忠烈祠部分:
1、鳥居以外區域:包括停車場、鳥居前廣場、管理員室前廣場(不含管理室室內部分)等。
2、鳥居以內區域:包括參道、社務所(不含社務所室內部分)、手水舍、中門及拜殿前廣場等。
三、本要點各場戶外空間場地(不含室內空間部分),各級機關團體、學校、人民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下列使用:
(一)學術性、教育性、文化性之活動、集會、研習會。
(二)政府機關所舉辦之重要集會及慶典活動。
(三)正當休閒育樂及教育活動。
(四)電影、電視、公益廣告等與本要點第一點意旨相符之 拍攝活動。
(五)其他經本所同意之活動。
四、凡借用本所場地者,須於十五日前提出申請,並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書、切結書及使用本所場地概況說明書或計畫書,送請本所審核。經核准使用者應負借用場地之一切安全責任。孔廟大成門、忠烈祠鳥居以內區域,於祭典前三十日暫停借用申請。
五、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拍攝影片,不得逾十日。使用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。
前項申請若有延長使用時間之需求,應提出申請,但每日最多以二小時為限。
六、申請借用本所場地經核准使用者,本所得於使用前三日,預收財物破損暨場地損害賠償保證金(逾期未繳納者以棄權論),保證金收費標準如下:
(一)忠烈祠鳥居以內區域:每次新臺幣五萬元整。
(二)其他區域:每次新臺幣五千元整。
前項申請之場所使用後經本所檢查無破損財物、場地及其他一切設備,並繳清第七點應繳費用後,無息退還申請人。但自行放棄使用時,已繳納之保證金得申請無息退還。
七、如需使用本所之水電、冷氣、設備時,須先行洽商,於事後按實際使用天數給付費用,水電費每日新臺幣一千元,冷氣費每日新臺幣二千元,並由本所解繳市庫。但部分電氣為顧及安全無法供給使用者,不在此限。
八、經核准借用之場地,因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時,本所得通知申請者改期。如無法改期者,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,申請者不得異議及請求任何賠償。
九、使用本所場地時,原有之設備或公物,不得任意移動或改變,如有破損情事,應由申請者於使用後三日內自行修護,如未於限期內修護時,得由本所代為雇工修復並由其保證金逕予扣抵,如有不足由申請人負責賠償。場地如須佈置,事前應徵得本所同意。
十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所應即停止借用:
(一)借用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,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。
(二)借用時有損及本所建築與設備之虞者。
(三)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。
十一、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,應立即回復原狀,經本所會同勘查場地及各項設施後,檢附收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。場地或設施如有破壞,由本所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,如逾期未改善者,由本所自行回復之,所需費用自保證金中扣抵,不足時並得追償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