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條文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第二條 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。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務舉辦之策展、培訓或講座等活動,免收場地使用費。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