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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

  • 發布單位:行政室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民政局

依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七、八條相關規定「略以...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任意砍伐、移植、修剪或以其他方式破壞,並應維護其良好生長環境。」前項土地權屬及轄管單位如涉及樹木修剪、移植工項,應確依前開規定及本市「桃園市樹木修剪維護作業原則」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「樹木保育移植作業參考原則」等規範遵循辦理。